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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3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浪程与王大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浪程,王大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3民初279号原告:李浪程,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王大平,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原告李浪程与被告王大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李浪程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浪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浪程撤诉。案件受理费2145元,减半收取为1072.5元,由原告李浪程负担。审判员 ���庆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毛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