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3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浪程与王大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浪程,王大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3民初279号原告:李浪程,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王大平,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原告李浪程与被告王大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李浪程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浪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浪程撤诉。案件受理费2145元,减半收取为1072.5元,由原告李浪程负担。审判员 ���庆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毛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