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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5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卫志明与王志明、卫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志明,王志明,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5执55号申请执行人:卫志明,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古县北平镇人,住古县北平镇芦家庄村013号。被执行人:王志明,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古县北平镇人,住古县北平镇圪堆村021号。被执行人:卫国,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古县北平镇人,住古县北平镇芦家庄村018号。本院在执行卫志明与王志明、卫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志明、卫国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贵宝审判员  杨阿霞审判员  成宇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葛才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