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5执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兴翔天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微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兴翔天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1427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微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同龙二路881号四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6843520X8。法定代表人钟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霞飞,公司职员。被告厦门兴翔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榕源路96号1#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9126734-1。法定代表人陈瑞尧,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微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兴翔天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厦门兴翔天电子有限公司位于厦门市同安区的厂房已在本案立案之前被厦门中院拍卖处理,相关款项也已处理完毕。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同安的房产等财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并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届时拍卖款项将依法按照债权比例分配给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方 珺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颜伟真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