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3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练建锋与龙岩高岭土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建锋,龙岩高岭土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3199号原告(反诉被告):练建锋,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兆圣,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龙岩高岭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260号国资大厦10-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4907436X9。法定代表人:吴静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丰传,福建诺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反诉被告)练建锋与被告(反诉原告)龙岩高岭土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林 三 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珺滢(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