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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4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杨克刚与付玉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克刚,付玉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民初1199号原告:杨克刚,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告:付玉金,男,1976年7月7日出生,住址庆安县。原告杨克刚诉被告付玉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杨克刚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克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克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杨克刚负担。审判员  齐德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