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杨克刚与付玉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克刚,付玉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民初1199号原告:杨克刚,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告:付玉金,男,1976年7月7日出生,住址庆安县。原告杨克刚诉被告付玉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杨克刚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克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克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杨克刚负担。审判员 齐德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