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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9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聂学敏与被告张洪峰、杨振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学敏,张洪峰,杨振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9民初671号原告:聂学敏被告:张洪峰被告:杨振宏原告聂xx与被告张xx、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聂xx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聂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聂xx负担。审判员  李明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