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9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聂学敏与被告张洪峰、杨振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学敏,张洪峰,杨振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9民初671号原告:聂学敏被告:张洪峰被告:杨振宏原告聂xx与被告张xx、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聂xx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聂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聂xx负担。审判员 李明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