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1破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胡华玉与常州柏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华玉,常州柏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1破申6号申请人胡华玉,女,汉族,1970年10月5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被申请人常州柏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385号。法定代表人贾效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胡华玉以被申请人常州柏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泰公司)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对柏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采用公告的形式于2017年5月29日通知了柏泰公司,柏泰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申请人未能全额支付欠款,但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申请人的理由不符合我国破产法关于破产清算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胡华玉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常州柏泰置业有限公司破产还债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傅璟琳人民陪审员 冯加元人民陪审员 汤正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蒋 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