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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91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黄忠友、彭德敖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忠友,彭德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民特4号申请人:黄忠友,男,196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申请人:彭德敖,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黄忠友、彭德敖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解决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5日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彭德敖于2017年10月31日前给付申请人黄忠友74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人黄忠友74000元;二、以上如有一期未能按期足额支付,申请人黄忠友有权依照款项剩余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履行结束后,双方今后无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黄忠友与彭德敖于2017年6月5日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杜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