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隋丽娜与梁延成、任志刚、张宝林、王占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丽娜,王占军,梁延成,任志刚,张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1695号申请执行人:隋丽娜,女,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王占军,男,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梁延成,男,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任志刚,男,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张宝林,男,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402民初462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占军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胡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