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民终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刚与陈勇、郑长军、四川益明建设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刚,陈勇,郑长军,四川益明建设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民终第6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刚,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帖强,四川三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勇,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长军,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益明建设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石羊工业园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34345588。法定代表人:朱敏,负责人。上诉人刘刚因与被上诉人陈勇、郑长军、四川益明建设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603民初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邵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魏红敏、审判员李玉兰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原判漏列了诉讼主体,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603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770元,依法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邵 敏审判员 魏红敏审判员 李玉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