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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7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王杨崴与重庆市玖特固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杨崴,重庆市玖特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7537号原告王杨崴,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邓吟,女,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市玖特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杨崴诉被告重庆市玖特固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王杨崴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王杨崴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杨崴自动撤回诉讼处理。代理审判员 薛 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周秀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