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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鹰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蒋菊蓉、阮赛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菊蓉,阮赛娇,李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鹰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蒋菊蓉,女。被执行人阮赛娇,女。被执行人李福,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菊蓉与被执行人阮赛娇、李福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上列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鹰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息共计340万元整。现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鹰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朝晖审判员  丁 力审判员  占景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胡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