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鹰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蒋菊蓉、阮赛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菊蓉,阮赛娇,李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鹰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蒋菊蓉,女。被执行人阮赛娇,女。被执行人李福,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菊蓉与被执行人阮赛娇、李福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上列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鹰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息共计340万元整。现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鹰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朝晖审判员 丁 力审判员 占景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胡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