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成都泰永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成都懿鼎商贸有限公司、成都思达维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仁维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泰永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懿鼎商贸有限公司,成都思达维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仁维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31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泰永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郭瑞斋。被执行人:成都懿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周江军。被执行人:成都思达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李素蓉。被执行人:四川仁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袁杰。成都泰永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懿鼎商贸有限公司、成都思达维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仁维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成都懿鼎商贸有限公司、成都思达维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仁��贸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成都泰永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成都懿鼎商贸有限公司、成都思达维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仁维贸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成都泰永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有借款本金及利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合计14196413.7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正梁审判员 汪丽红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廖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