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康斌、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斌,王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095号申请人:康斌,男,汉族,农民,住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珂,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涛,男,汉族,市民,住泌阳县。原告康斌与被告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康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涛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62×××90及被申请人王涛在泌阳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康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支行的账户62×××90,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二、对被申请人王涛在泌阳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账户01×××07-00266210,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康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党书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