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1执3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玉发、秦玉芳、李玉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市支行,李玉娥,李玉发,秦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1执3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负责人:李桂荣,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玉娥,女,1962年09月0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绥芬河市。被执行人:李玉发,男,1970年09月0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绥芬河市。被执行人:秦玉芳,女,1969年06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绥芬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市支行与李玉发、秦玉芳、李玉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市支行以绥芬河市经济形势下滑,房产处置较难,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俊东审判员 :冷辉祥审判员 :庞金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邱 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