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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24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辉与黄艳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辉,黄艳艳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472号之一原告:徐辉,男,汉族,1973年10月27日生,住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远,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艳艳,女,汉族,1975年11月1日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昱森,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辉与被告黄艳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31日向原告徐辉发出催交案件受理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徐辉自接到本通知后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用9744元,原告徐辉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徐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宋德资审判员  刘 涛审判员  李艳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雪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