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4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何会民与张随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会民,张随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823号原告何会民,男,194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邱树花,正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张随军,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秋玲,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辉,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会民诉被告张随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以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会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会民撤回对被告张随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诉讼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凌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潘丽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