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3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姜红新与忠县坤昊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红新,忠县坤昊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328号申请执行人:姜红新,男性,汉族,1971年03月11日出生,住溧阳市。被执行人:忠县坤昊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826324-5。本院在执行姜红新与忠县坤昊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何华林代理审判员  乐 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叶红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