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2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2013号原告:刘某,女,住安达市。被告:苏某,男,住安达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刘某承担。审判员 张振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孟艳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