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726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郭华军与付建华劳动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华军,付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6执270号申请执行人郭华军,男,生于1988年2月18日,住陕西省宁强县铁索关镇。被执行人付建华,男,生于1963年4月23日,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郭华军与宁强旺旺餐馆劳动争议一案,依据宁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劳仲裁字[2017]第06号仲裁裁决书确定,宁强旺旺餐馆经营者付建华应给付郭华军工资9480元。2017年5月5日郭华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付建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2017]第06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了付建华的撤销申请。现郭华军向本院提出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6执27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谢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