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8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刚、唐朝晖、曾惠东与曾建章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唐朝晖,曾惠东,曾建章,长沙蜂巢颜料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875号之一原告:李刚,195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唐朝晖,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曾惠东,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治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杨,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建章,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长江,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长沙蜂巢颜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县坪塘镇湘江中路31号。法定代表人:周聘金。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长江,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刚、唐朝晖、曾惠东撤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刚、唐朝晖、曾惠东承担。审 判 员 唐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扶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