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5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天齐与陈春峰、三明福裕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齐,陈春峰,三明福裕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5民初840号原告:陈天齐,男,196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奖(系陈天齐弟弟),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陈春峰,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三明福裕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福田路136号。法定代表人:林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天齐与被告陈春峰、三明福裕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裕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天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春峰、福裕房地产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天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陈春峰偿还给陈天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其利息74万元,合计174万元;并支付从2017年4月23日起至上述借款本金还清时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福裕房地产公司对上述陈春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陈春峰、福裕房地产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22日,陈春峰向陈天齐借款100万元,并于借款当日向陈天齐出具一份借据,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未约定借款期限,福裕房地产公司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据上签章。借款后,陈春峰支付利息截至2014年3月22日。尔后,因陈春峰拒绝偿付借款本息,故陈天齐具状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上述请求。陈春峰、福裕房地产公司未作答辩。陈天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据一份、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储蓄存款凭证二份,陈春峰、福裕房地产公司未予质证。对陈天齐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陈天齐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月22日,陈春峰向陈天齐借款100万元,于借款当日向陈天齐出具一份借据,双方约定该笔款项用于投资福裕名城项目,月利率按2%计算,未约定借款期限,福裕房地产公司以担保人身份在上述借据上签章。同日,陈天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陈春峰交付款项。借款后,陈春峰按约支付利息截至2014年3月22日。尔后,陈天齐向陈春峰、福裕房地产公司催讨未果,陈春峰尚欠借款100万元及其利息74万元(从2014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4月22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合计174万元。本院认为,陈天齐与陈春峰之间因借贷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陈春峰应当偿还借款。故陈天齐要求陈春峰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其利息74万元,合计174万元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但陈天齐要求陈春峰支付从2017年4月23日起至上述借款本金还清时止的利息主张不妥,按从2017年4月23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本院予以支持。福裕房地产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章,双方对保证方式、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均未作约定,根据法律规定,福裕房地产公司应对陈春峰的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陈天齐主张福裕房地产公司对陈春峰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成立,予以支持。陈春峰、福裕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陈春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偿还给陈天齐借款100万元及其利息74万元,合计174万元;并支付从2017年4月23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二、三明福裕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陈春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陈天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60元,减半收取计10230元,由陈春峰、三明福裕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启谊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范惠兰附:适用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1、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