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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30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桂贞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桂贞,彭雪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0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桂贞,女,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彭雪燕,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周桂贞与彭雪燕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京0106民初10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认一、彭雪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周桂贞本金九万五千元。二、彭雪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周桂贞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至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的利息一万七千一百元,并向周桂贞支付逾期利息(以九万五千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四年六月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四十二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均由彭雪燕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彭雪燕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其中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万丰路支行×××账户内的存款已经被另案在先冻结。本院去到丰台区长辛店棚户区改造项目办公室调查,被执行人彭雪燕户籍所在的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公路街12号不在本次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另,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消费。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30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斯博审判员  田硕宁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维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