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执3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陈国明、王庆英与陈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明,王庆英,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3执3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国明,男,195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阳市。申请执行人王庆英,女,195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阳市。被执行人陈刚,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阳市。本院(2016)鄂0683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陈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国明、王庆英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陈刚位于枣阳市XXXX处的房屋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陈国明、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限被执行人陈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查封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或变卖,以清偿所欠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郭群青审判员 张军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付育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