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民终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刘勇、刘顺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勇,刘顺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9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勇,男,198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顺莲,女,1963年7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上诉人刘勇因与被上诉人刘顺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7)黔0203民初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刘勇于2017年5月31日以已和被上诉人刘顺莲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上诉人刘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大权代理审判员 朱国艳代理审判员 尹倩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