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长春市泽丰牧业有限公司与韩淑荣等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22执622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泽丰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福,经理。被执行人韩淑荣,女,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曲贵林(已故),男,1957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泽丰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淑荣、曲贵林(已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吉0122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泽丰牧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韩淑荣给付买卖合同纠纷款32860.00.00元及利息和相关费用,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执行人长春市泽丰牧业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韩淑荣一次性给付买卖合同纠纷款共计25232.00元,执行费500.00元由申请人缴纳,被执行人韩淑荣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7)吉0122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内容,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泽丰牧业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经得到了实现。执行费500.00元已由申请人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农安县人民法院(2017)吉0122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