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3民初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金焕与杨树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焕,杨树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1724号原告:周金焕,女,汉族,1974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系商水县第三中学举办者(投资人)现住:商水县。被告:杨树新,女,汉族,1970年12月11日出生,住商水县。原告周金焕与被告杨树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查:原告主体不适格。本院认为,原告周金焕与被告杨树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周金焕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金焕的起诉。原告预交的诉讼费19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立军二?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XX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