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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财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振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振钊,陈锡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财保62号申请人:刘振钊,男,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委托代理人:张烈勤,系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锡辉,男,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申请人刘振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锡辉银行存款10000元或等价值财产)。担保人钟某爱以其名下的粤J×××××小型轿车一辆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振钊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振钊提出的��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雄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倩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