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程艳丽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艳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1刑初247号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艳丽,女,汉族,1989年1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小学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地涡阳县,现住涡阳县。2017年1月10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耿玉琦,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7)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艳丽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广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艳丽及其辩护人耿玉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7年1月10日0时许,在涡阳县胜利西路中涡馆浴场二楼女浴换衣间内,程艳丽趁被害人袁某在大厅休息时,将袁某存放在柜子内的两部手机和800元现金盗走,后把手机藏于其停在浴场门口的车内脚垫下被查获,经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苹果6土豪金手机价格为2184元,被盗的vivox7手机价格为1804元,合计3988元。二、2016年12月31日10时许,在涡阳县向阳路维也纳浴场女浴换衣间内,程艳丽趁被害人张某2洗浴时,将张某2存放在柜子内的苹果6S玫瑰金手机盗走,藏于其所驾驶的车内,该手机于2017年1月10日被涡阳县公安局民警检查其车辆时查获。经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苹果6S玫瑰金手机认定价格为3680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提交了书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扣押、提取等笔录、价格认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程艳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艳丽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愿认罪、退赃、被害人已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1月10日0时许,在涡阳县胜利西路中涡馆浴场二楼女浴换衣间内,被告人程艳丽趁被害人袁某在大厅休息时,将袁某存放在柜子内的两部手机和800元现金盗走,并藏于其停放在浴场门口的车内脚垫下,后被查获。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土豪金苹果6手机价格为2184元,被盗vivox7手机价格为1804元,合计3988元。二、2016年12月31日10时许,在涡阳县向阳路维也纳浴场女浴换衣间内,被告人程艳丽趁被害人张某2洗浴时,将张某2存放在柜子内的玫瑰金苹果6S手机盗走,藏于其所驾驶的车内,2017年1月10日涡阳县公安局民警检查其车辆时查获了该手机。经涡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玫瑰金苹果6S手机价格为3680元。另查明,上述被盗手机案发后已发还被害人袁某、张某2,张某2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载明被害人袁某、张某2就本案向公安机关报警情况。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对两处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拍照、绘图,对被告人程艳丽黄色奔奔牌小型轿车进行检查,在车内发现被盗的三部手机,并予以扣押。3、发还清单证明:被盗的三部手机已发还被害人袁某、张某2。4、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程艳丽的手机进行检查,发现其手机百度浏览器中有搜索“买卖及配浴池万能钥匙”等字样后,进行拍照提取。5、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程艳丽对案发地点中涡浴场二楼进行指认。6、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盗vivoX7手机价格2050元,苹果6手机价格3467元,苹果6S手机价格4600元,共计7668元。7、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证明:被告人程艳丽因盗窃于2017年1月10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拘留期限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1月26日止。8、涡阳县中涡浴场监控视频证明:被告人程艳丽在2017年1月10日将物品放入中涡浴场门口车内的过程。9、户籍信息载明被告人程艳丽的身份情况。10、证人邓某的证言:其在涡阳县维也纳浴场打工,一天上午10时许,一女子说她放在柜子内的手机被盗,旁边一带小孩的女子说她的东西也在这个浴场丢过,后来丢手机的女子就报警了。女浴内的衣柜都能关好并锁住,丢手机的柜子没有被撬开的痕迹。11、证人张某1的证言:其在中涡浴场工作,2017年1月10日早上8时许,浴场客人袁某说手机被盗,其调监控发现在浴场洗浴的一女子形迹可疑后报警,警察从该女子车内找到被盗的手机和一部维也纳浴场丢失的手机。浴场的柜子是电子钥匙锁,柜子都能关上和锁住。12、被害人袁某的陈述:2017年1月9日晚,其在中涡浴场洗澡,第二天早上发现其锁在衣柜内的苹果6手机、vivoX7手机和现金800元不见了,浴场经理说在浴场洗浴的一女子比较可疑,后来报警后从那女子车内脚垫下面发现了被盗的手机。13、被害人张某2的证言及谅解书:2016年12月31日,其在维也纳浴池洗澡,10时许,其发现锁在柜子内的苹果6S手机被盗,旁边一带小孩女子说也在这个浴场丢过东西,还让其用她的手机打电话。2017年1月10日,其到派出所领回自己手机时,才知道小偷就是当天把手机借给其打电话的女子。其出具了谅解书,对程艳丽的行为表示谅解。14、被告人程艳丽的供述:2017年1月9日晚12时许,其在中涡浴场洗澡,从二楼女浴一衣柜内盗走两部手机和部分现金,藏于其停放在浴场门口的车内脚垫下,后被警察找到。其之前还在维也纳浴场女浴衣柜内偷过一部苹果手机。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程艳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程艳丽当庭自愿认罪,已征得被害人张某2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与之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根据程艳丽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艳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程艳丽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蒋召朗审 判 员 武 磊人民陪审员 韩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雨晨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