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建设北路支行与王涛英、申志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建设北路支行,王涛英,申志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7执3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建设北路支行,住所地太原市建设北路170号。负责人刘磊,行长。被执行人王涛英。被执行人申志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晋0107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4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二被执行人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人民币八十万零八千四百六十元六角(含执行费、诉讼费、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6年1月29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二、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扣押二被执行人的等值财产。三、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二被执行人承担。执行员 芮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跃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