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2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代龙龙与韩金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龙龙,韩金修,阜阳市恒安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2595号原告:代龙龙,男,199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韩金修,男,195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阜阳市恒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原告代龙龙与被告韩金修、阜阳市恒安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龙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代龙龙负担。审判员 李占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夏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