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81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与被告薛恩普、周香香、赵玉环、周福安、周宝安、潘雪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薛恩普,周香香,赵玉环,周福安,周宝安,潘雪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81民初177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明东。职务: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左洪燕,职务:银行职员。被告:薛恩普被告:周香香被告:赵玉环被告:周福安被告:周宝安被告:潘雪莲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与被告薛恩普、周香香、赵玉环、周福安、周宝安、潘雪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共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文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