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3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杨乐与白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乐,白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3民初998号原告杨乐,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时友矿业公司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白顺,男,199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乐诉被告白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白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乐负担。审判员 苏尼日哈勒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乌云宝力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