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马涛与孙文亮、陕西中一旅物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涛,孙文亮,陕西中一旅物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7102民初343号原告:马涛。委托诉讼人理人:冯春龙,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文亮。被告:陕西中一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武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珺珺,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涛诉被告孙文亮、陕西中一旅物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涛以与被告孙文亮、陕西中一旅物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涛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3元,由原告马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敬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