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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5执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彭达龙与汪绍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达龙,汪绍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5执945号申请执行人:彭达龙,男,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汪绍新,男,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彭达龙与汪绍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汪绍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立勇审判员  廖金顺审判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易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