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5执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彭达龙与汪绍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达龙,汪绍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5执945号申请执行人:彭达龙,男,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汪绍新,男,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彭达龙与汪绍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汪绍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立勇审判员 廖金顺审判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易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