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02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淑荣与朱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荣,朱晓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1053号原告王淑荣,女,汉族,1957年11月3日生,现住前郭县。被告朱晓平,女,汉族,50岁,现住不详。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荣诉被告朱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不能补充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及联系方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淑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焱人民陪审员 李 范人民陪审员 董艳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