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5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渡县支行与陈彩云、杨永芬、何桂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渡县支行,陈彩云,杨永芬,何桂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5执1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渡县支行。住所:弥渡县弥城镇。法定代表人邱左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欧阳翠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渡县支行职工。被申请执行人陈彩云,女,1985年6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弥渡县新街镇。被申请执行人杨永芬,女,1962年6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弥渡县新街镇。被申请执行人何桂芬,女,1958年9月12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弥渡县新街镇。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渡县支行与陈彩云、杨永芬、何桂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弥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2016)云2925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渡县支行于2017年3月3日向弥渡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是:由被执行人陈彩云在2016年9月30日前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渡县支行贷款本金41571.67元及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如逾期未还清,则按双方合同约定继续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至还清款之日。由杨永芬、何桂芬对上述陈彩云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494元,由陈彩云、杨永芬、何桂芬共同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彩云于2017年4月24日偿还案款1500元,2017年5月19日偿还案件受理费494元,案款506元,剩余部分由于被执行人陈彩云、杨永芬、何桂芬暂无执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审判长 卢 浩 云审判员 石 正 东审判员 刘忠德二0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 华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