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掖恒伟商贸有限公司与甘肃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掖恒伟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财保4号申请人:张掖恒伟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君林,该公司执行董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6903750604。地址:张掖市南二环路东段北侧。委托代理人:张军,系该公司财务总监。委托代理人:窦志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甘肃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吉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71602734P。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党寨镇宋王寨村。被申请人:张掖市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学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7040317K。地址:张掖市甘州区长寿街农行斜对面(鑫汇国际)。申请人张掖恒伟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的存款7300000元予以保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交《保单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已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甘肃民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及其分支机构账户内的存款7300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张掖恒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张东升审判员 李永春审判员 惠 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芸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