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高东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高东升,王维凤,威海名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105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北路9号。负责人:高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立森,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泽,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东升。被告:王维凤。被告:威海名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奈古山路3号。被告: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滨中路16A401室。被告: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4号楼311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告高东升、王维凤、威海名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24元(系减半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艳人民陪审员 邵 娟人民陪审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岳晓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