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2执3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金华与刘兆胜、黄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华,刘兆胜,黄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2执3460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华,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刘兆胜,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黄丽,女,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刘兆胜之妻。申请执行人王金华与被执行人刘兆胜、黄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382民初20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刘兆胜、黄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兆胜、黄丽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如下义务:1、由刘兆胜、黄丽偿还王金华第一笔借款50万元,并支付以50万元为本金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4年7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偿还王金华第二笔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3年1月3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负担本案受理费49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4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查明被执行人刘兆胜、黄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王金华与被执行人刘兆胜、黄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严楚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