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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3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冯某、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冯某,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1648号原告李某,男,195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冯某,女,43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于某,男,44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原告李某诉被告冯某、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艳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