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7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程公伟与王连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公伟,王连明,青岛宜家蓝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7453号原告:程公伟,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丽,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旭璘,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连明,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业华,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青岛宜家蓝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辛积路东。法定代表人:陈昙昙。本院受理原告程公伟诉被告王连明、第三人青岛宜家蓝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公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939元,减半收取10469.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宁人民陪审员 刘开强人民陪审员 韩淑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