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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3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宋丽霜、曾建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丽霜,曾建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3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丽霜,女,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曾建福,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执行宋丽霜与曾建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蔡塘居委会发送协助扣划股份分红执行通知书,现暂无法执行到位。经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未发现曾建福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亦无法提供曾建福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宋丽霜的债权为173213.53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鲁燕审判员  崔跃民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江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