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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民初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梁兴蓉与重庆酉水河酒业有限公司重庆心河缘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兴蓉,重庆心河缘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酉水河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2383号原告:梁兴蓉,女,汉族,1968年05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谭正娟,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心河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368号金源时代购物中心六层,注册号码91500105070349566X。法定代表人:李心瑞。被告:重庆酉水河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麻旺镇渝东南现代物流园,注册号码500242000001647。法定代表人:陈明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兴蓉诉被告重庆心河缘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酉水河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梁兴蓉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兴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兴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梁兴蓉负担。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洛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