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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二海与程素霞、王松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二海,程素霞,王松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1937号原告:王二海,男,汉族,1969年12月5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程素霞,女,汉族,成年,住登封市。被告:王松阳,男,汉族,成年,住登封市。原告王二海与被告程素霞、王松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本案诉讼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等信息。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能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二海的起诉。原告预交的受理费455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判员  蒋雪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宜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