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义乌市安东电器有限公司、朱宏锋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安东电器有限公司,朱宏锋,刘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663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义乌市安东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景三路139号。法定代表人朱宏锋。诉讼代表人胡超南,女,1987年5月24日出生,系该公司会计。被告人朱宏锋,男,1963年3月7日出生于,汉族,大学本科,系义乌市安东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依法逮捕,2017年1月23日被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胡波,浙江中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云英,女,1973年6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小学文化,系义乌市安东电器有限公司股东,家住浙江省义乌市。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余弥、蔡阳敢,浙江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611号起诉书、义检刑变诉[2017]9号变更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义乌市安东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人朱宏锋、刘云英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于2017年3月9日、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义乌市安东电器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胡超南,被告人朱宏锋及其辩护人胡波、被告人刘云英及其辩护人余弥、蔡阳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宏锋、刘云英系夫妻关系。被告人朱宏锋系被告单位义乌市安东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刘云英系该公司股东,负责管理公司的贷款及厂房出租等业务。2015年5月27日,本院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单位义乌市安东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人朱宏锋、刘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5)金义商初字第1803号判决,判令被告单位义乌市安东电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被告人朱宏锋、刘云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于2015年6月24日生效后,经债权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告单位义乌市安东电器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朱宏锋、刘云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如实报告被告单位通过出租义乌市北苑街道景三路139号新厂房每年收取200余万元租金等情况。现查明,2015年6月24日以来,被告单位义乌市安东电器有限公司共收取新厂房租金人民币3702931元,被告人朱宏锋、刘云英为防止法院冻结资金,利用朱红芳的账户收取租金并擅自处理,未交到法院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现查明,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单位义乌市安东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人朱宏锋、刘云英在本院还有多起案件未履行完毕,涉及主债务金额约人民币1.75亿元,担保债务约人民币1.88亿。另查明,2017年1月16日,被告单位义乌市安东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人朱宏锋、刘云英依据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5769号民事判决(执行案号(2016)浙0782执484号)于2017年1月16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达成执行和解并获谅解,在2017年1月16日、5月23日分别归还借款人民币45万元合计90万元;2017年1月25日,被告单位义乌市安东电器有限公司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5)金婺商初字第1513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已归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人民币40万元;2017年3月14日,被告单位义乌市安东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人朱宏锋、刘云英依据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5630号民事判决(执行案号(2016)浙0782执11598号)已归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获谅解;2017年5月23日,被告单位义乌市安东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执行款专户缴纳执行款1902931元。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义乌市安东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人朱宏锋、刘云英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鲍某1、金某1、陈某1、马某、林某、朱某1、邵某、朱某2、陈某2、施某的证言,房屋租赁合同,银行流水,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邮寄单,邮件查询单,执行裁定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邮寄单,出租房明细表,搜查笔录,光盘,情况说明,和解协议,抓获经过,被告人朱宏锋、刘云英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义乌市安东电器有限公司对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被告人朱宏锋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刘云英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朱宏锋、刘云英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宏锋、刘云英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与部分债权人达成和解并获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义乌市安东电器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朱宏锋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三、被告人刘云英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扣押在案的被告单位义乌市安东电器有限公司执行款1902931元由本院予以执行分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雪花人民陪审员 金程程人民陪审员 朱堂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楼云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