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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15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宋洽川与宋宇腾、蓝如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洽川,宋宇腾,蓝如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15民初916号原告:宋洽川,男,193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被告:宋宇腾,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被告:蓝如真,女,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原告宋洽川诉被告宋宇腾、被告蓝如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宋洽川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宋洽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洽川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宋洽川负担。审判员  章奕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林曦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