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河北振恒护栏粉末涂料有限公司、刘宝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振恒护栏粉末涂料有限公司,刘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北振恒护栏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门锁良,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宝华(刘保华),男,汉族,1986年6月21日出生,住安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振恒护栏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意见,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5民初5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在协议规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振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陆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