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建平与山西将军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平,山西将军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民初583号原告陈建平,男,汉族,1963年9月21日生,系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本区。被告山西将军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修文镇东长寿村。法定代表人侯兴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四保,山西四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艳珍,女,汉族,1974年9月15日生,系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本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陈建平与被告山西将军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陈建平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232元,减半收取616元,由原告陈建平负担。审 判 长 曹瑞峰人民陪审员 韩文海人民陪审员 田 舒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一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