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9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安徽舒城金谷源面制品有限公司、晏昌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舒城金谷源面制品有限公司,晏昌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9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舒城金谷源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春秋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754893589U。被执行人:晏昌江,男,1978年12月5日生,汉族,舒城县人,住舒城县。关于安徽舒城金谷源面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晏昌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晏昌江在中国农业银行62×××7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0.77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晏昌江在中国农业银行62×××7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6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